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服务认定?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以从“手段”和“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关于“手段”:行为必须是利用了技术手段。这包括编写代码、使用算法、设置规则、利用平台漏洞等。区别于人工操作或单纯的口头宣传。例如,用爬虫程序恶意抓取数据、用软件干扰其他软件运行、在代码中插入跳转指令等,都属于利用技术手段。

关于“后果”:行为必须达到了“妨碍”或“破坏”他人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后果。

妨碍是指产品或服务不能正常、平稳、顺利地运行。例如,导致网页加载缓慢、APP频繁闪退、搜索结果不准确、用户体验下降等。

破坏是指产品或服务不能运行。例如,导致软件无法安装、账号无法登录、网站无法访问等。

在“某音数据抓取”案中,被告利用技术手段抓取某音平台的海量数据,虽然没有直接导致平台无法运行,但破坏了平台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逻辑,这属于对平台正常运行的“妨碍”。

判断时,需要结合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性质,以及该行为对运行产生的实际影响,进行综合考量。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收集证据时,要着重固定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证明被告使用了技术手段的证据(如代码分析报告、技术鉴定意见);二是证明你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受到了实质性妨碍或破坏的证据(如服务器日志、性能监测报告、用户投诉记录)。技术类案件证据的专业性很强,必要时需申请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