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用户二选一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视

 

“用户二选一”,即经营者强迫用户在其自身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之间做出选择,否则就无法使用其服务。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容易发生在平台企业之间。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看,“用户二选一”行为的可责性在于:

1. 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偏好自由选择软件和服务。强迫用户“二选一”,严重干涉了用户的自由意志。

2. 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通过锁定用户,不正当地排挤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这种行为放大了平台的锁定效应,可能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不利于市场创新和优胜劣汰。

在著名的“QQ与360”大战中,腾讯公司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要求用户二选一。虽然该行为最终因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原因,未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但其行为本身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是明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施“二选一”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平台企业在设计竞争策略时,应始终将用户利益置于首位。任何以损害用户选择权为代价的竞争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和舆论的双重谴责。对于被要求“二选一”的经营者,应立即固定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