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商业道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特定内涵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它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所讲的个人品德或社会公德。在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性时,必须准确把握这一点。

首先,商业道德是经济人的伦理标准。商业活动的本质是逐利,法律并不要求经营者达到高尚的道德水准,而是要求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个企业不热衷慈善,不违反商业道德;但一个企业通过窃取商业秘密获利,则一定违反了商业道德。

其次,商业道德应具有行业共识。它必须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不能仅从买方或卖方、企业或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

最后,商业道德的具体化。在个案中,公认的商业道德需要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具体确定。行业规则、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行为后果等,都可能成为考量的因素。它是对一种“行业惯常行为标准”的提炼。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论证或抗辩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能简单地以“这不道德”为由进行主张。需要将抽象的“道德”还原为具体的、该行业普遍认可的“游戏规则”。收集和提供行业协会规范、行业惯例、相关案例等证据,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把握和认定特定领域的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