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使用电脑或手机时,我们经常遇到软件之间不兼容或相互干扰的情况。那么,是不是只要两个软件“打架”,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呢?答案是否定的。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发展,软件之间的相互干扰有时难以避免。一概禁止所有干扰行为,有失公允,也不利于技术创新。认定干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区分 “恶意干扰”和 “技术中立”。
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干扰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手段不正当:经营者采用了“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的方式。如果软件通过弹窗、恐吓性提示等方式,诱导用户修改或卸载其他软件,就属于手段不正当。
2. 目的不正当: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其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恶意干扰或破坏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软件。
3. 后果严重:行为达到了修改、关闭、卸载其他软件的程度,严重影响了其正常运行。
反之,如果软件之间的冲突是技术上的必要,例如安全软件查杀病毒、系统更新导致的兼容性问题,且软件开发者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那么这种冲突是正常的,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例如,一个安全软件将另一个软件误判为病毒并进行隔离,但如果其判断过程符合行业标准,且提供了申诉渠道,就不宜认定为恶意。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遇到软件冲突问题时,应理性分析。如果你是用户,可以联系相关软件的开发者寻求解决方案。如果你是软件开发者,发现你的软件被其他软件恶意干扰,应收集证据,特别是对方误导、欺骗用户的证据,以及对你的软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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