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恶意不兼容与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区别

 

“恶意不兼容”和“拒绝交易”都可能表现为一方拒绝与另一方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兼容。但两者是不同法律规制下的概念,有显著区别。

第一,适用法律不同。 “恶意不兼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规制的行为;而“拒绝交易”是《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

第二,适用前提不同。 这是最核心的区别。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拒绝交易”,前提是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拒绝交易行为,才可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不兼容”,不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只要其实施了恶意的、不正当的不兼容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就可以规制。

第三,行为后果不同。 《反垄断法》关注的是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竞争的损害更严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关注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是否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

在“QQ与360”大战中,法院就曾区分过这两个概念。法院认为,腾讯的“二选一”行为虽然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审视。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当遭遇不兼容时,应首先评估对方的市场地位。如果对方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平台,可以同时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角度考虑维权策略。如果对方不是支配地位企业,则应重点关注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不正当性,即其行为是否违背了商业道德,是否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