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与一般条款的适用关系

 

“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第12条第2款第4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都是处理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厘清两者的适用关系,对于准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第一,兜底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 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性规定。如果被诉的网络竞争行为可以适用“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那么就应该直接适用该条款进行裁判,原则上无需再重复援引第2条的一般条款。

第二,兜底条款适用于利用技术手段的“妨碍、破坏”行为。 如前所述,其适用有严格的行为外观要求。如果被诉行为不符合“利用技术手段”或“妨碍、破坏”的要件,兜底条款就无法适用。

第三,一般条款适用于兜底条款无法涵盖的网络竞争行为。 如果某网络竞争行为,既不属于互联网专条前三项,也不符合兜底条款的要件(例如,没有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没有造成妨碍、破坏的后果),但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那么可以依据第2条一般条款进行审查判断。

例如,在“代练帮App”案中,被告提供的是人工代练交易的平台,核心行为由用户人工完成,并非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因此不满足互联网专条的适用条件。法院最终适用第2条一般条款,认定其规模化组织游戏代练交易并吸引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面对新型网络竞争纠纷时,应遵循“三步走”的法律适用思路:第一步,看能否适用“互联网专条”的前三项具体规定;第二步,看能否适用“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第三步,前两步都不行时,再考虑适用第2条一般条款。这种层层递进的分析,能使你的法律主张更加严谨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