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精神内核,但并非所有的“不兼容”都违法。只有“恶意”的不兼容,才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如何认定“恶意”?
第一,不兼容行为是针对特定经营者实施的。如果是不基于特定技术标准而对所有经营者普遍不兼容,则不在此列。针对特定主体的不兼容,更能体现其打压竞争对手的意图。
第二,不兼容行为妨碍了用户正常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合法产品或服务。这种妨碍应是实质性的,例如导致用户无法使用、频繁闪退、核心功能失效等。如果只是轻微影响用户体验,尚未达到破坏正常使用的程度,一般不认定为恶意不兼容。
第三,实施不兼容行为的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这是判断“恶意”的关键。如果经营者能证明其不兼容行为具有正当性,例如出于保障自身网络安全、保护用户数据隐私、遵守技术标准的必要等,且该必要性与行为程度相适应,则可以认定其有合理理由。举证责任在实施不兼容的经营者。
例如,不同手机操作系统因底层架构不同,导致某App无法在两个系统上同时完美运行,这是技术限制,不属于恶意不兼容。但如果一个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社交软件,无正当理由地专门拦截竞争对手的链接分享,就很可能构成恶意不兼容。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在决定对第三方产品或服务进行限制时,必须有充分的、正当的理由(如安全、合规),并能提供相应证据。同时,限制措施应与理由相匹配,避免过度。对于受到不兼容对待的经营者,应重点收集对方专门针对你的证据,以及该行为对你和用户造成实际损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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