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通过恶意抢注获得商标权后,反过来起诉真正的在先使用人侵权,这种行为不仅不被法律保护,反而会被认定为权利滥用。
“南京某某医疗美容诊所”案就是典型。案外人赛某某公司在先使用了“CANDELA”商标。某某诊所公司利用与其存在租赁场地等“其他关系”,通过其关联公司恶意抢注了该商标,并获得独占许可,随后起诉赛某某公司的经销商构成侵权。
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
1. 存在特定关系:诊所公司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关系”。
2. 明知而抢注:诊所公司明知他人在先使用该商标,仍通过关联公司进行抢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3. 权利行使方式亦不正当:抢注成功后,诊所公司不是善意地使用,而是立即通过发律师函、投诉举报、提起侵权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等方式,打击在先使用人及其合作伙伴。这进一步暴露了其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的主观恶意。
4. 构成权利滥用:综合以上,法院认定诊所公司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这个案例与“歌力思”案、“一品石”案一脉相承,共同构筑了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对抗恶意抢注和滥诉行为的防火墙。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如果你是被恶意抢注者起诉的在先使用人,不要慌张。除了提出先用权抗辩外,更要积极地向法庭揭露原告的权利来源。证明其商标是通过抢注你的在先商标、商号或作品而恶意取得的,并主张其提起诉讼的行为本身,就是为了打压你、扰乱市场,构成权利滥用。这可以从根本上动摇其诉讼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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