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当事人希望通过共存协议来化解在先权利的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策略。但为什么有些共存协议会被法院拒绝接受呢?关键在于混淆可能性。
商标法的核心是防止混淆。共存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处分,表达了他们认为双方商标可以共存、不会(或愿意容忍)混淆的意见。然而,商标法不仅要保护私权,还要维护公共利益——即防止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当两个商标高度近似、指定商品也高度类似时,其本身的混淆可能性就非常大。这种混淆可能已经超出了当事人之间可以随意处分的私权范围,触及了相关公众的利益。此时,法院不能仅仅因为权利人的同意,就允许一个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结果发生。
正如“ALMAT”案所示,法院认为,尽管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ALMAT”注册,但鉴于两商标标志的高度近似和商品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仍然无法区分商品来源,两商标共存仍然不能避免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对共存协议的效力予以否定。
这个判决传递的信号是:商标权利的边界,并非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划定。当权利的行使可能影响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时,司法权会介入进行干预和平衡。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考虑通过共存协议解决商标冲突时,应进行客观的混淆风险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认为混淆可能性极高,那么即便签订了协议,后续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可能受阻。在这种情况下,更稳妥的方案是修改商标设计,以从根本上降低近似度,或者通过收购等方式彻底解决权利冲突。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