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关联商标在撤三案件中可适当从宽掌握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对于系列商标的使用证据,法院可以适当从宽掌握。例如,当商标权人同时注册了多个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至少其中一个核心商标上有大量使用证据时。

“RIZLA”系列商标案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某某烟草公司拥有两个高度近似的商标:“RIZLA+”和“RIZLA”。在指定期间内,“RIZLA+”商标上积累了大量的使用证据,而“RIZLA”商标的使用证据相对较弱。

法院认为,鉴于两商标高度近似,且“RIZLA+”商标的使用证据非常充分,如果仅仅因为“RIZLA”商标的单独使用证据稍弱就将其撤销,而与其高度近似的“RIZLA+”商标却因有大量使用证据而得以维持,那么“RIZLA+”商标仍然会构成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也就是说,撤销“RIZLA”商标并不会为他人扫清注册障碍,反而可能导致权利人损失一件重要的防御商标。

因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院对“RIZLA”商标的使用证据审查标准可以从宽掌握,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内也进行了使用,应维持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从宽掌握”是有前提的:一是商标之间高度近似,二是其中一个核心商标有充分的使用证据。如果另一商标的使用证据明显属于象征性使用,或者两商标并非高度近似,则不能适用。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拥有系列近似商标的企业,在应对“撤三”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在提交证据时,可以重点举证核心主商标的持续、大量使用,并说明系列商标与主商标的近似关系,以及维持系列商标注册对于防止市场混淆、保护整体品牌声誉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