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撤三案件中,商标使用证据要求

 

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决定商标生死的关键。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商标权人确实进行了这样的商业使用。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1、真实性:证据本身不能是伪造、变造的。例如,伪造的发票、自制的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合同,真实性存疑,不会被采信。

2、合法性:使用行为本身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使用证据证明的使用行为,是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商标权基础上的(如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则该使用行为不合法,不能作为维持自身商标注册的证据。

3、有效性:证据需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孤立的合同、自制单据,若无发票、实物照片等佐证,证明力较弱。

在“荷花夏曲”案中,商标权人提交的增值税发票被查实为虚假证据(将其他商品名称改为诉争商标),法院不仅不予采信,还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作出了顶格罚款的决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商标权人应建立规范的使用证据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带有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宣传物料等,都应妥善保管。切勿为了应付“撤三”而制作虚假证据,这不仅是无效的,还会导致自身信誉受损,甚至面临司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