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商标公告能否作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答案是:可以,但需注意其证明力的局限性。

根据《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19条,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商标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

这意味着,如果你主张权利的标志,是你自己名下另一件在先注册商标的图形或文字,那么你可以仅凭该在先商标的注册证或公告,就初步证明你对该标志享有著作权。

然而,“初步证据”意味着可以被推翻。如果对方提出了反驳证据,例如提供了更早的设计稿、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该标志的真正著作权人另有其人,那么你的初步证据就会被削弱。此时,你需要提交补强证据,来巩固你的著作权人地位,例如委托创作合同、版权转让协议等。

在“GREGORY”案中,当事人虽然持有美国的商标注册证,但法院认为,商标具有地域性,持有美国注册证不能当然证明其在中国享有著作权。这提示我们,商标注册证作为著作权证据,其效力是有限的,尤其在涉及跨国纠纷时。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在国内注册的系列商标,如果你主张在后商标侵犯了你自己在先商标的著作权,那么提交在先商标的注册证是一个简单有效的初步举证方式。但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对核心的、独创性强的商标标志,还是进行独立的著作权登记,以获得更强有力的、形式上的权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