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案,是一个关于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而被无效的典型案例,对理解商标的识别功能很有启发。
案情概要:重庆市磁器口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在麻花等商品上。后该商标被多家当地麻花经营者申请宣告无效。
争议焦点:“陈麻花”是商标,还是指代重庆磁器口地区一种麻花产品的通用或俗称?
法院查明事实:
1. 多家经营者使用: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后,重庆磁器口地区有多家麻花经营者在门店招牌和食品包装上使用了“陈麻花”字样。
2. 公众认知:学术文章、新闻报道、散文诗歌等大量证据表明,相关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并将其认读为一种重庆地方小吃。
3. 监管部门认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记载了多家门店沿用“陈麻花”店招和包装的事实。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陈麻花”已成为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上述事实,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无法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因此,该商标构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商标的显著性不仅来源于标志本身的固有属性,也来源于市场的实际认知。如果一个标志在申请时,市场上已有多家主体将其作为商品名称或指代使用,导致其识别来源的功能被弱化,那么这个标志就难以获得注册。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避开已被行业普遍使用的商品名称或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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