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这!就是街舞”为何能被核准注册?

与“陈麻花”案形成对比的是,“这!就是街舞”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则展示了,一个标志如何因其独创性和使用而获得显著性,从而被核准注册。

案情概要:某网络公司申请将“这!就是街舞sdc”注册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为由予以驳回。

驳回理由与复审:

1、审查员认为,该标志是综艺节目的名称,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显著性。

2、申请人某网络公司不服,提起复审和诉讼,并提交了大量证据。

法院再审观点:

1. 标志本身具有独创性:“这!就是街舞”是申请人为其综艺节目独创的臆造词,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短语或词汇,本身具有一定的作为商标标识的潜力。

2. 与节目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标志已与《这!就是街舞》节目形成了一定对应关系。

3. 在复审商品上已有使用: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申请人也进行了使用。

综合考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标志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应予核准注册。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需要结合其构成、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断。一个为知名节目独创的名称,如果其知名度能够辐射到其衍生的商品(如服装)上,使得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标志时能将其与特定来源联系起来,那么它就具备了作为商标注册的资格。这为文化IP的衍生品开发提供了重要的商标保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