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以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的“不良影响”认定

 

将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5条给出了明确指引: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这里的“公众人物”,范围较广,包括但不限于:

1、政治领域:如国家领导人、历史政治人物。

2、经济领域:如著名企业家、商业领袖。

3、文化领域:如著名作家、艺术家、科学家、学者。

4、宗教领域:如宗教领袖、宗教人物。

5、民族领域:如民族英雄、民族代表人物。

例如,在“徐某某”系列案中,法院认定“悲鸿”与著名画家徐悲鸿姓名中的二字相同,且使用了其画作中的签名字体。将该文字注册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构成“其他不良影响”。

适用该条款时,不以姓名权人的近亲属是否主张权利为前提。即便申请人是名人的后人,如果其注册行为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也应被禁止。姓名中蕴含的财产性权益继承问题,与该条款的适用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请尊重历史和文化名人。不要试图将国内外知名人物的姓名、笔名、艺名注册为商标,这既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品牌声誉的潜在风险。这样的商标不仅难以获得注册,即便侥幸注册,也随时可能因“不良影响”而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