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能否作为在先权益保护?

 

将知名作品的名称、作品中具有高知名度的角色名称抢注为商标,是否应予规制?答案是肯定的,它们可以作为“在先权益”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22条第2款,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可以主张构成在先权益。

这并非创设了新的“商品化权”,而是将其纳入《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的范畴进行保护。保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

2. 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这是保护的必要性所在,知名度和影响力决定了保护的必要性。

3. 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致混淆。这里的“相关商品”通常指与作品衍生产品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如玩具、服装、文具等。

“葵花宝典”案就是典型。作为《笑傲江湖》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武学秘籍名称,“葵花宝典”与作品及作者金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注册在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与作者有关,损害了在先权益。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文化创意产业从业者,应关注作品核心元素的商标布局。对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应尽早申请商标注册。对于未经许可的抢注行为,可以依据该规定,以“在先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