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与判断时点

 

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当一个商标沦为通用名称时,其显著性丧失,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商标权也随之消灭。

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1. 法定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商品名称。

2.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词条的,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也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判断时点:

1、原则上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2、如果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例如在申请日时尚不是通用名称,但核准时已成为通用名称,则应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3、对于撤销案件,应以提出撤销申请之时至审查和审理之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摩卡”案中,法院即是以商标撤销复审审查和诉讼时的事实状态,认定“摩卡”已成为咖啡类商品上的通用名称。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商标权利人需警惕商标“通用化”的风险。要规范使用商标,始终将商标作为形容词而非名词使用(如“百度一下”中的“百度”就是动词化,有风险),并积极维权,阻止他人将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对于经营者而言,如果需要在描述产品时使用通用名称,可以放心使用,但要注意区分其作为通用名称时的含义,避免将其作为商标突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