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的姓名,尤其是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是常见的恶意抢注行为。以在先姓名权对抗此类商标注册,需要满足一定的认定标准。
根据《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20条,认定损害他人姓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指代关系: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即该姓名与特定自然人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
2. 混淆可能: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
1、对于不是户籍姓名,而是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的,还需证明:
2、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
在“马某某·布某某”案中,马某某·布某某是世界知名的鞋履设计师。争议商标“马诺罗·贝丽嘉 MANOLO& BLAHNIK”完全包含其英文姓名。虽然其姓名是西班牙语,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姓名通过国外知名度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道,已辐射至内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行,应当知晓,却仍注册包含其姓名的商标,因此被认定损害了在先姓名权。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名人而言,应尽早将自己的姓名(包括艺名、笔名)在核心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进行防御性布局。对于企业而言,在品牌命名时,应主动避开各领域知名人士的姓名,以免构成侵权。一旦发现自己的姓名被抢注,可以收集证明姓名知名度、抢注人恶意的证据,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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