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缺乏显著性的典型情形。
以“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为例,这类标志之所以不能注册,是因为:
1. 缺乏固有显著性:将其使用在商品上,相关公众通常只会认为这是对商品原料的描述,无法起到区分不同提供者的作用。
2. 属于公有领域:这类词汇是行业内的通用词汇,不应被任何一家企业垄断,否则会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当使用。
要注册这类标志,唯一的途径是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即该标志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与特定经营者建立了唯一、稳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它区分商品来源。
判断标准是:该标志是否通过实际使用,与其使用者之间建立了唯一、稳定的联系。例如,“小罐茶”虽然在描述产品包装和形态,但通过大量使用,已经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莞香”案中,“莞香”是东莞地区一种特有植物(用于制作沉香)的名称。申请人将其注册在“茶、茶叶代用品”上,法院认定其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莞香树叶可制成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故宣告无效。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选择商标时,应尽量避开直接表示商品原料、功能的词汇。如果确因业务需要选择了描述性词汇,必须做好长期、大规模投入市场宣传的准备,并系统性地收集和保留所有使用证据,以应对可能的显著性争议。记住,注册只是一个开始,真正让商标“活”起来的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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