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一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兜底条款。
“其他不良影响”,指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它与“损害特定民事权益”不同,后者的保护对象是具体的民事主体,而前者保护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
司法实践中,被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
1、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如“普京”、“鲁迅”、“冰心”、“悲鸿”等。
2、将英雄烈士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如“王天顺”(烈士名)。
3、标志本身具有消极、负面含义。如“SABOTAGE”(阴谋破坏、蓄意破坏)一词,被认定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
4、标志可能对我国政治文化产生消极影响。如“新东国”,因其整体呼叫与“新中国”相近,被认定可能对政治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5、适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时,必须严格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不能将其作为普通的兜底条款来扩张适用。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商标是企业文化的体现,也应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在选择商标时,应主动避开政治、宗教、民族等敏感词汇,尊重历史和文化名人。将公众人物或英雄烈士姓名用作商业标识,不仅有违商业道德,更会触碰法律红线,导致商标无效,甚至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