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是两种常见的民事责任方式,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它们的适用有明确区别。
1、消除影响:当商标侵权行为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混淆,或损害了商标的商誉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这通常以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澄清等方式实现。适用时,法院会考虑侵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判令侵权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形,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商标权是典型的财产性权利,不包含人身权利的内容。因此,商标侵权行为损害的主要是财产利益和商誉,而非人格利益。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赔礼道歉不应当作为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在“曹某等诉河南淮某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区别于著作权,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不包含人身权利的内容,亦不需要判令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来对商标权人予以救济。如果侵权行为确实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可以通过判决其在较大范围内消除影响来达到救济目的。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应根据受损性质,准确选择责任承担方式。如果目的是澄清事实、恢复商誉,应主张“消除影响”;如果主张“赔礼道歉”,则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驳回。将精力集中在有效的财产赔偿和消除影响上,是更务实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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