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如商标驳回复审、无效宣告)中,判断在后申请的诉争商标与在先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同样是核心问题。其判断原理与民事侵权案件一脉相承,都遵循“混淆可能性”原则。
具体判断方法,与民事侵权案件基本一致: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 隔离比对、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
3. 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但与民事侵权案件略有不同的是,行政案件面对的是两个尚未在市场上实际共存的“纸面”商标。因此,判断的重点更多放在标志本身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的分析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会影响判断,但在后商标的使用情况通常不作为考量因素。
正如“卡迪那”案所示,法院对诉争商标“卡迪那Cadina”与引证商标“卡丽娜Carina及图”、“卡迪娜CALINA及图”进行了整体、要部比对,考虑到显著部分和整体视觉效果的区别,最终认定不构成近似。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申请商标前,进行专业的近似查询至关重要。应根据上述判断原则,对在先商标进行风险评估。如果检索到高度近似的在先商标,应评估是否需要调整商标设计。在面临商标驳回时,可以运用上述原则,通过专业的复审理由,向审查员阐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点,争取获准注册。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