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包含关系的商标,通常被认定为近似

 

一般情况下,如果两个商标存在包含关系,即一个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另一个商标的文字或图形,那么它们被认定为近似的可能性非常高。

包含关系常见情形:

1、文字商标的包含:如“傲厨四季宝”完整包含了“四季宝”。“四季宝”是引证商标的核心,因此被认定近似。

2、图文组合商标的包含:如“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周六福”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周六福”。法院认定构成近似。

3、在先商标包含在后使用标志:如“六福临门”商标完整包含了在后使用的“福临门”标志。

判断包含关系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被包含的部分是否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如果是,那么包含者与被包含者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渊源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这在“Koradior”与“Dior”案、“农垦九三沃土”与“九三”案中都有体现。

反之,如果被包含的部分是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部分(如行业通用词、修饰词),而两商标整体上形成了新的、可区分的含义,则可能不构成近似。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命名商标时,应尽量避免完整包含他人在先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如果你的品牌是在他人知名品牌基础上增加前缀或后缀,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近似。这是“傍名牌”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法律对此持严厉打击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