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恶意攀附他人商誉,诉争商标即便知名也不应注册

 

在过去的一些案例中,曾出现因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允许其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判例。但从“福联升”案开始,司法风向发生了重要转变。

在“福联升”案中,诉争商标“福联升”与引证商标“内联升”均使用在布鞋上,且“内联升”是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诉争商标申请人福联升公司地处北京,与内联升公司为同业竞争者。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诉争商标申请人在大规模使用商标前,理应认识到其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存在不被核准注册乃至侵权的风险。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反而恶意攀附,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理应自行承担。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承认其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信原则,罔顾他人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这将严重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福联升”与“内联升”构成近似商标,不予注册。这个判决明确传递出:不能让一颗有毒的种子长成参天大树,恶意攀附者即便取得一时成功,法律也不予承认。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这条裁判规则是悬在恶意抢注者头上的利剑。它告诫所有市场经营者,从一开始就应主动避让在先权利,通过诚实经营打造自己的品牌。妄图通过攀附他人商誉来“借力”发展,最终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商标无法注册,已经投入的市场成本也将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