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商标延续性注册,并非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延续性注册”是实践中常有的一种主张,即商标申请人认为,其在先注册的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其申请注册的与之近似的在后商标应当延续该知名度,获得注册。但这一主张在法律上并不被当然认可。

在“蒙某某集团”案中,蒙某某集团在瓷砖商品上拥有“MONALISA”系列商标并具知名度,但其又在第11类卫浴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近似商标“MONALISA”,与建材公司、洁具公司在先注册在第11类的“蒙娜丽莎”商标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中并无“延续性注册”的概念。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商誉可以延续,但权利的载体不能随意扩张。蒙某某集团在瓷砖上积累的商誉,不能当然地延续到卫浴商品上。如果允许这种扩张,就会不正当地挤压他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应予无效。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进行品牌延伸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主品牌有名,就可以在所有类别上无障碍地注册和使用。每一件新申请的商标,都必须独立地面对在先权利的检索和审查。如果延伸的商品类别上存在他人在先权利,应通过协商、收购等方式解决,否则强行注册和使用,必然遭遇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