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是为了避免商标误导公众,也防止垄断公共资源。但该规定也有例外。
如果商标由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且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则不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形,可以注册。判断的关键是“整体判断原则”和“第二含义”。
1、整体判断:不能将地名部分单独割裂出来看,而要审视整个标志是否形成了新的、独立的含义。
2、第二含义:这个新的含义强于其地名含义,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首先想到的是商品来源,而非地名。
“某某法国汽车俱乐部”案就是典型。诉争商标包含法国小镇“LE MANS”的地名,但标志整体还包括了经过变形处理的“24小时”。法院认为,该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指向的是著名的“24小时勒芒耐力赛”的提供者,而非勒芒小镇。同时,“LE MANS”本身也不属于中国相关公众普遍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该商标可以注册。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设计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时,必须确保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独创性,且长期、大量使用,使该标志与你的商品建立起稳定、唯一的联系,形成“第二含义”。同时,要评估该地名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一个不太知名的小镇地名,注册障碍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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