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全天然”商标为何不能注册?

 

“全天然”商标被驳回,是“带有欺骗性”条款的又一典型应用。

案情简介:申请人申请将“全天然及图”商标注册在“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

驳回理由:“全”有“完全、全部”之意,“天然”指“自然存在的、自然产生的”。“全天然”组合在一起,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成分均为天然原料,不包含任何人工或化学成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成分全部为天然原料。因此,将“全天然”作为商标使用在这些商品上,存在误导相关公众的可能性。相关公众在选择商品时,尤其是营养制剂、饮料等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时,很可能会受到“全天然”这一表述的引导,从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

因此,该标志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个案例说明,商标注册审查不仅关注标识的显著性和近似性,也关注其内容是否与商品实际属性相符,是否可能误导消费者。一个描述性的词语,如果超出了商品的实际范围,就可能从“描述性”演变为“欺骗性”。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产品包装和商标设计上,任何关于产品成分、功能、质量的描述都应基于事实,留有余地。使用“全”、“纯”、“天然”、“100%”、“顶级”等绝对化词汇需格外谨慎,不仅要提供相应证据,还要评估其是否符合注册要求。一旦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将直接导致商标被驳回,甚至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