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石”案进一步深化了“歌力思”案的裁判思路,明确了当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时,其权利基础的不正当性。
案情概要:福某公司主张其对“一品石”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郑某某于2007年申请注册了“一品石”商标,并于2010年获准注册。2016年,郑某某及被许可人一某石公司起诉福某公司在电饭煲上使用“一品石”标识构成侵权。而福某公司早在2007年的广交会上就已公开展示了带有“一品石”标识的电饭煲。
法院裁判观点:首先,在另案中已认定郑某某接触并使用了福某公司的“一品石”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郑某某取得及使用涉案商标权的行为,系在侵犯他人合法在先著作权的基础上进行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其据此向福某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诉讼请求缺乏合法权利基础,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强调,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权利主张不应得到保护。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一品石”案告诉我们,一个商标即便通过了注册审查,其权利的“清白”也并非绝对。如果其注册本身是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之上的,那么这个权利就是“有毒”的。被诉侵权人如果掌握了原告商标系抄袭、剽窃其作品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这一关键抗辩,从根本上动摇原告的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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