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首先,任何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都需要考虑两个基本要素:功能因素和美学因素。大多数产品都是功能性和装饰性的结合。就某一外观设计产品的具体某一设计特征而言,同样需要考虑功能性和美感的双重需求,绝对地区分功能性设计特征和装饰性设计特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现实的。
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某种产品的某项设计特征才可能完全由装饰性或者功能性所决定。关于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区分标准,如果某种设计特征是由某种特定功能所决定的唯一设计,则该种设计特征不存在考虑美学因素的空间,显然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
如果某种设计特征是实现特定功能的有限的设计方式之一,则这一事实是证明该设计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的有力证据,只要该设计特征仅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与美学因素的考虑无关,仍可认定其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
判断功能性设计特征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或无效案件中,功能性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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