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职务育种,品种权归谁所有?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职务育种的品种权申请权属于单位。
职务育种包括三种情形: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指育种者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完成的育种工作。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包括单位临时交办的育种任务。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从辞职、离职或退休正式批准之日起算3年。
此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即使不属于本职工作任务,也应认定为职务育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如种质资源)、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判断是否“主要利用”,要看这些资源对培育植物新品种是否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客观作用。如果脱离单位资源的支撑,育种者难以完成育种工作,就应认定为职务育种。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育种者在入职时,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职期间的育种成果,以及离职后3年内与本职相关的育种成果,一般都属于单位。单位则应注意保留物质技术条件投入的证据,以及育种者职责范围的书面文件,以备权属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