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型材产品的外观设计,功能性与装饰性的结合

 

在邦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姚某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型材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设计者在进行产品设计的过程中,既要考虑产品的功能,也要考虑产品的外观,故产品的功能与外观设计是协调统一、不可分割的。

由于型材类产品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支撑和插接各种不同类型的建材,因此,型材类产品的创新之处主要着眼于设计型材作为支撑件的各种形状,使型材产品设计更加合理、增加强度、节省材料。显然,为实现上述功能,型材类产品的设计人员基本都会在横截面的形状构造上进行改造,从而得到琳琅满目的各种横截面的型材类产品。

同时,型材类产品的横截面在设计过程中也能够体现出一定的装饰性,并非仅仅体现出功能性;否则,就不会出现如此众多的不同设计方案。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型材产品的外观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具有一定的设计空间,因此其给予人们不同的美的感受和体验,或者说具有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型材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既具有功能性也具有装饰性,在侵权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