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销售,是指以广告、展览、展示等方式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即使实际销售尚未发生,也可能构成侵权。在植物新品种领域,许诺销售行为一经发生,就可能影响授权品种的合理定价、减少品种权人的商业机会。
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许诺销售阶段往往难以证明实际销售已经发生,品种权人很难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此时,可以基于具体案情,着重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情节(如许诺销售的规模、持续时间、影响力等),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例如,如果侵权人在大型展会上大面积展示侵权种子,或在网络平台上广泛发布销售信息,即使没有实际成交记录,这种许诺销售行为本身已经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品种权人应关注行业展会、电商平台等渠道,发现许诺销售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如拍照、录像、公证网页)。在诉讼中,要重点强调许诺销售行为的规模、影响,以及其可能对品种权人造成的市场损害,以支持赔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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