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侵权种子被行政执法机关或法院责令进行灭活处理(如转商、毁坏),使其不能再作为繁殖材料流入市场。此时,侵权人是否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某种业公司诉吴某寿”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侵权人仍需赔偿。
在该案中,吴某寿未经许可繁育侵权玉米种子207亩,农业执法部门对种子果穗进行了灭活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侵权种子已灭活,未对品种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故不支持赔偿损失请求,仅判令承担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即便作为繁殖材料的侵权种子被灭活处理最终没有流入市场,也不意味着品种权人没有因其市场被挤占而遭受损失。生产侵权行为本身已经挤占了品种权人的市场空间,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责令采取灭活措施与赔偿损失均为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二者并非排斥适用。侵权繁殖材料被灭活后,损害后果轻于实际流入市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作为考量因素,但绝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品种权人不要因为侵权种子被销毁就放弃索赔。生产行为本身已经造成损害,应积极主张赔偿。侵权人也不要以为“东西被毁了就没事了”,赔偿责任不会因此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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