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常常涉及刑民交叉,即同一行为既构成民事侵权,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时,刑事诉讼中形成的证据,如何在民事诉讼中使用,是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时,对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这意味着刑事证据并非当然地被民事法庭采信,仍需经过民事质证程序。
其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例如,对于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后,如果生效的刑事裁判已经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出了明确认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依据该数额确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有利于保持民事和刑事裁判的协调一致。
在“防老剂”案中,民事法院就直接采信了刑事案件中采用的评估鉴定报告,并将其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商业秘密侵权,权利人可以考虑“刑民并行”或“先刑后民”的策略。刑事侦查手段更强,有助于查明事实和固定证据。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可以利用刑事判决认定的有利事实和证据,再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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