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被称为“两店一年”条件。不符合该条件的特许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复函明确:“两店一年”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两店一年”实际上是判断特许人是否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重要依据,其立法目的是规范特许经营活动,而非否定合同效力。如果特许人虽然形式上不满足“两店一年”,但实际上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合同仍然有效。
但是,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要求,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同时,如果特许人故意隐瞒不满足“两店一年”的事实,可能构成欺诈,被特许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
在“余某某案”中,法院认为,是否满足“两店一年”系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的重要信息。如果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未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不满足该条件,被特许人可依法解除合同。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被特许人在签约前应实地考察特许人的直营店,确认其是否满足“两店一年”条件。即使不满足,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可作为判断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重要参考。特许人应尽快满足该条件,避免行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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