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技术许可合同的后续改进成果归属

 

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或者改良。由于后续改进成果往往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其归属常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原则上,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人。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后续改进部分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达成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第二,技术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后续改进技术的技术成果由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一方享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因此,如果被许可人在使用技术过程中作出了改进,其改进成果原则上归被许可人所有,但许可人通常有权在后续许可中继续使用原技术,而改进成果的使用需另行协商。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技术许可合同中,建议明确约定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避免争议。许可人可争取“回授”条款,即被许可人的改进成果应免费许可给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则可争取改进成果归己所有,同时给予许可人优先许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