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许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发生在员工跳槽、合作方违约等场景。行为人合法知悉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3项,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这里的“保密义务”主要来源于:首先是法律规定,如《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包括保密义务。其次是合同约定,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合作协议中的保密条款。
例如,参与研发的员工离职后,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带到新公司使用,即使员工本人是技术开发者之一,只要其与原单位有保密约定,擅自披露使用就涉嫌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离职员工利用自己在原单位工作中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属于个人能力,不构成侵权。但如果直接使用原单位具体的配方、图纸、代码等,则可能构成犯罪。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与员工、合作方签订协议时,应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发现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并带走技术,应收集保密协议、员工接触记录、新公司产品相似性证据,综合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