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许可人违约的情形:
(1)未按照约定许可专利技术,应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2)实施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或者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应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4)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技术构成侵权的,应由许可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许可人未尽到维持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导致专利被终止或宣告无效,应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6)未按照约定交付技术资料、专用设备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担违约责任。
在“杭州某印染有限公司案”中,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动删除权利要求,未尽到维持专利有效的义务,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缩小,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许可人违约的情形:
(1)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补交并支付违约金;不补交的,停止使用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2)使用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应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承担违约责任。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技术许可合同应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和相应的违约责任,特别是专利有效性维持义务、技术指标达标义务、保密义务等。在诉讼中,应围绕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提供证据,明确损失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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