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实践中的难点。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损失数额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确定。因为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秘密,节省了本应支付的许可费,权利人则损失了该笔费用。

第二,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合法知悉后违约使用)。损失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计算,即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第三,第三人侵权(明知来源非法仍使用),损失数额同样按照权利人利润损失计算。

第四,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此时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完全丧失,损失数额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价值可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权利人支出的补救费用,如为减轻损失或重新恢复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计入损失。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应保存好研发投入记录、产品利润数据、许可合同等材料,以便在损失计算时提供依据。对于导致秘密公开的案件,要重点论证其商业价值,包括开发成本、市场前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