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这类行为属于“二手侵权”,即第三人并非直接实施窃取、违约等行为,而是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商业秘密后使用。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第三人主观上“明知”。即知道或者根据各方面情况足以认定其应当知道该信息是他人非法获取、披露、使用的商业秘密。例如,竞争对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提供技术方案,或者要求员工不得透露技术来源,可推定其明知。
第二,第三人客观上实施了获取、披露、使用行为。
例如,某公司通过贿赂手段从竞争对手员工处获得技术秘密,另一家公司明知该技术来源非法,仍从该公司购买使用。后者作为第三人,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由于第三人不是直接责任人,主观明知是入罪的关键。在认定时应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状态、平时表现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采购技术、招聘核心员工时,应进行背景调查,要求对方承诺技术来源合法。如果发现技术方案与竞争对手高度相似,或价格异常低廉,应提高警惕,避免因“应知”而卷入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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