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删去了原条文关于商业秘密概念的规定,统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根据该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认定商业秘密需满足三个法定要件: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即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这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要求是前所未有的。
第二,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即该信息因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利益。研发失败的记录、阶段性成果同样具有商业价值。
第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即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标注密级等。
在刑事案件中,这三个要件都需要证据证明。通常通过鉴定意见、保密制度文件、保密协议等证据综合认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欲寻求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必须提前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并与员工、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在报案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完整证据。仅口头主张“这是秘密”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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