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如何认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这一要件,特别是在权利人分散、作品数量众多的案件中?

司法解释确立了两种认定规则:

第一,署名推定规则。在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被告人提出相反意见的,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非法出版物推定规则。在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如果出版者、复制发行者、网络传播者不能提供获得许可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规则仅适用于涉案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不能随意扩大。同时,权利人放弃权利、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等事实,仍需司法机关依法查明。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人维权时,应准备好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底稿、首次发表证明等权属证据。对于众多权利人分散的案件,可以借助行业协会、集体管理组织等统一出具权属证明。被控侵权人应保存好授权合同、许可文件等,以备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