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都是著作权刑事保护的重要罪名,但二者有明显区别,需要准确区分。
1、犯罪对象不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是作品本身;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行为对象是侵权复制品。前者涉及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后者仅涉及销售环节。
2、行为类型不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行为仅限于销售。
3、“复制发行”的界定:司法解释明确,“复制发行”是指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单纯以出售方式发行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例如,行为人自己刻录盗版光盘并销售,同时触犯两罪,但整体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从别处购进盗版光盘后销售,只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刑罚不同: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更重。因为前者是源头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应查明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复制环节。权利人维权时,应针对不同的行为选择报案罪名。对于仅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零售商,可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诉;对于复制并销售的生产者,应追究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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