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是介于著作权独创性与专利创造性之间的一种专门属性。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独创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二是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理解独创性,需注意:与作品的区别:布图设计具有功能性,其创作目的主要在于工业利用,而非学习、欣赏。与专利创造性的区别:布图设计无须达到专利的“质的创造性”高度,只要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如加强集成度、提高运算速度等),即可能具备独创性。保护范围:可以保护布图设计的整体,也可以保护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即使是由常规设计组合而成,只要组合作为整体体现出独创性,仍受保护。
在侵权诉讼中,当被诉侵权人对独创性提出异议时,权利人应对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推翻该解释或说明的,应当认定该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布图设计权利人应主动明确其独创性所在,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存设计文档、版本记录等,以证明自己是独立完成、非抄袭。对于常规设计的独特组合,要重点阐述其整体效果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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