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一方主张解除合同,需证明对方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认定应把握以下标准:
第一,区分合同目的与动机。 委托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获得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至于其当初为什么打算开发软件、开发该软件意图实现何种用途等,属于动机的范畴。除非双方明确将动机作为合同的重要条件,否则仅因软件相关的市场机会不再存在等,不应成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第二,区分软件功能缺失与功能瑕疵。 软件开发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调试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交付软件存在的问题应当区分功能缺失和功能瑕疵。功能缺失可能构成违约,但功能瑕疵一般可通过修改完善解决,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区分核心功能与非核心功能。 如果仅仅是软件中的非核心功能缺失,并不对软件运行或者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通常也不宜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四,区分主给付义务与从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主给付义务均构成根本违约。违反从义务或附随义务,通常不会导致合同解除,但如果该义务对实现合同目的至关重要,且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可解除合同。
在“大某公司与天某公司案”中,法院指出,合同目的一般是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不因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合同动机的不同而改变。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其他动机没有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体现的,一般不构成其合同目的。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围绕上述标准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软件开发方应确保交付的软件具备核心功能,对非核心瑕疵及时修复,避免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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