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常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侵权种子,然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同一性鉴定。这种自行委托形成的“专家意见”或“检验报告”,法院会如何审查?
首先,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在法律性质上并非《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而是属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
审查时,法院会从严审查,但不会一概否定其证明力。一般可以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审查。
如果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或足以令人信服的质疑的,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如果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重大错误,或者对方提交了足以反驳的证据或质疑,则不应采信。
“北京某育种公司”案中,权利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因对照样品来源不能确认,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依职权启动了重新鉴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自行委托鉴定时,务必确保样品的来源清晰可靠(如通过公证购买),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尽可能让鉴定机构出具详细的鉴定报告,记载样品来源、检测方法、分析过程等。在法庭上,要准备好应对对方对样品来源、鉴定程序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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