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纸件、电子件、样品内容不一致,以谁为准

 

实践中可能出现权利人提交的纸件、电子件、样品中所含布图设计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以哪个为准?

基本原则是:以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为准。

理由在于,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是获得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也是公众可以通过查阅获知布图设计内容的依据。如果无视纸件而允许以电子件或样品为准,会导致公众查阅制度形同虚设。

“昂某电子公司”案对此有详细阐述。虽然纸件、电子版本、样品均可用于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但一般应首先根据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进行。纸件不足以反映全部内容时,确有必要才可参考电子版本或样品,且前提是电子版本、样品与纸件具有一致性。

如果电子件或样品与纸件存在实质性差异,应以纸件为准。因为登记公示的是纸件,权利人以纸件换取了国家保护,就应当受其约束。

“深圳裕某公司”案也确认:布图设计的登记并非公开设计内容的过程,登记时提交的纸件、电子件、样品均可以用于确定布图设计的内容,但以纸件为基础。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人在登记时务必确保纸件的准确性。如果发现纸件有误,应在登记后及时申请更正。在诉讼中,如果被诉侵权人质疑权利范围,应首先依据纸件进行比对,必要时再申请用样品辅助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