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判断被诉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证明被告使用了其秘密,通常需要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这往往是技术类案件的核心和难点。

“实质上相同”并非要求完全一致,而是指两者不存在实质性区别。判断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异同程度:两者相同和相异的部分各占多少,相同部分是否为核心内容。

2. 是否容易想到:以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的视角,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将被诉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点。

3. 用途、功能、效果:两者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如果最终效果和实现方式基本相同,即便有细微的非实质性差异,也可能被认定实质相同。

4. 公有领域情况:两者相同或相似的部分,是否属于公有领域的通用信息。

对于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对技术信息进行比对,出具鉴定意见。法院会结合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综合作出判断。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准备诉讼时,权利人应将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秘密点)清晰地列明,并准备好与被诉侵权信息进行比对的材料。对于复杂的技术秘密,尽早申请技术鉴定,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助于法官理解技术事实,做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