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技术秘密以产品为载体,并且产品已经公开销售,他人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后,当然可以进行反向工程。这是其作为物权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然而,如果权利人起诉他人侵犯其技术秘密,被告能否以“我的技术就是通过反向工程从你公开销售的产品中获得的”来进行抗辩呢?这需要看权利人是否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
如果权利人销售产品时,没有与购买者签订禁止拆解的合同,产品本身也没有采取足以对抗反向工程的物理保密措施(如一体化封装,拆解即破坏),那么被告的反向工程抗辩通常是成立的。因为法律认为,权利人将产品投入市场,就应承担其技术可能被反向工程的风险。
但如果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了不得拆解,或者产品有特殊的保密设计,那么被告的拆解行为就可能违反合同约定,其通过违约行为获得的信息,其正当性就会受到质疑。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如果企业的技术秘密极易通过产品反向工程获得,单纯依靠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够的。建议在产品上市前,对核心且易被破解的技术申请专利。同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增加“禁止反向工程”的条款,但这仅能约束合同相对方,无法约束市场上的不特定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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