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专利权不同,商业秘密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也就是说,如果他人通过自己的独立研发,得出了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那么他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自行开发研制是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它要求被告能够证明,其所使用的技术或信息是其独立投入研发资源、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获得的,而非来源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在诉讼中,主张自行研发抗辩的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他需要提供:
研发过程的证据:如研发计划、立项报告、实验数据、设计图纸、修改过程记录、研发会议纪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研发思路的独立性和研发成果的形成过程。
研发时间的证据:其研发完成的时间应当早于或至少不晚于其接触到原告商业秘密的时间。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有充分的渠道和机会接触其商业秘密,而被告提供的“自行研发”证据又比较薄弱,那么法院对被告的自行研发抗辩会进行严格审查,甚至不予采信。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企业而言,自主研发的过程记录至关重要。即使最终研发出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相似,只要能提供完整的、有说服力的独立研发档案,就可以作为有力的不侵权抗辩武器。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研发档案管理制度,将所有的设计思路、实验过程、技术突破点都记录下来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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